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592號
原   告 呂武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黎氏嬌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裁判費1
  ,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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