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譽瀚 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佶芳企業社工作,月薪26,500元,兼職外送賺取每月500至1,000元,每月支出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有存款83元,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市價約4萬元,另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車齡久遠已無殘值,此外無其他財產,因難以清償債務374,387元,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112年7月18日向本
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6號消債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2年8月16日調解不成立,並於112年9月1日聲請本件更生程序,此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6號卷確認無訛。則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目前在佶芳企業社工作,薪水是26,500元,兼職熊貓
外送部分,每月收入500元至1,000元,則取其中間數750元計算,以27,250元為其更生期間之收入(計算式:26,500+750)。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7,076元,與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相符,並未逾一般人生活開銷之程度,應為可採。從而,本件聲請人每月剩餘10,174元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27,250-17,076)。
㈢聲請人之存款餘額為83元(本院卷第59至70、71至76、77至8
1頁),名下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因車齡久遠已無殘值,此外無其他財產(本院卷第39頁)。又債權人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公司)陳報債權共61,908元扣除擔保品機車現值約4萬元,手機現值約6,500元後,債權金為15,408元,加計其他債權人陳報無擔保債務總額為340,346元(本院卷第133、143、149、163、167頁,經),扣除聲請人之上開存款後,債務總額為340,263元(計算式:340,346-83),現積欠之債務利息每月為3,106元(遠信公司未陳報利率,則暫以年息16%計算),其餘7,068元用於清償本金、違約金及滯納金,約4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340,263÷7,068÷12)。審酌聲請人現為31歲(82年次)之人,正值青壯盛年,距法定退休年齡尚約34年,依其年紀及工作能力,有穩定之工作及相當之收入,倘能繼續工作,當可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從而,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依本件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依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