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UCANHBAC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DUCANHBAC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仍騎乘機車犯下本次不能安全駕駛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並因攔查而遭查獲;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為越南籍移工、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速偵字第1374號被告NGUYENDUCANHBAC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NGUYENDUCANHBAC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晚間7時許起,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許,行經鹿港鎮鹿西路288巷160號前時,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63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一)被告NGUYENDUCANHBAC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酒精測定紀錄表。(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檢察官施教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書記官張耕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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