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三井住友 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原 典之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
       胡俊暘 律師
被   告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訴訟代理人  林勝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炫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