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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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三井住友 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原 典之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
胡俊暘 律師
被 告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訴訟代理人 林勝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