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告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津閔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被告 張全豐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