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 周永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宏肯企業股份│空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415,837元│103年2月7日│JN0000000││││有限公司陳││行鳳山分行│2-300│││││││ 輝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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