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68號
原 告 林明儀
訴訟代理人 謝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敬貴忠 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