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廖益材
被上訴人 方瑞通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本
院104年度南簡字第44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即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所核定提起本件訴訟可獲得
之利益,而被上訴人起訴時所主張之界址測得其所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重測○○○區○○段218之1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107.2平方公尺,而上訴人所指界址
所測得系爭土地面積為84.13平方公尺,有國土測繪中心之鑑定
圖1份在卷可稽,是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時可獲得之財產
上利益即為前述有爭執之土地(面積23.07平方公尺),而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7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131,499元(計算式:23.075,700=131,49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