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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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陳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