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699號
原 告 何家誼
訴訟代理人 蔡杰熾
訴訟代理人 呂政達
被 告 鄭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然查,被告係住於臺北市○○區○○街○○○巷○○號18樓之
3,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
權,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 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