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03號
原 告 陳明宏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台灣省嘉南禽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金聰
訴訟代理人 郭慧娟
黃輝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