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17號
原   告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被   告  何大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月9日以104年度
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5日內補繳,而前
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
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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