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牛惠臨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陳淑芬 律師 張謀勝 律師被告 郭國榮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林怡芬 律師 廖晨曦 律師複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雖尚未終結,惟本院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