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字第1636號被告HAMINHHOANG(中文姓名: 何明黃 )
原住彰化縣○○鄉○○村○○街00○00號原居彰化縣○○市○○里○○路000號上列被告HAMINHHOANG(中文姓名:何明黃)因111年度交簡字第1636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HAMIN
HHOANG(中文姓名:何明黃)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