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抗告人富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3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315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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