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王國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其中編號5至6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102年
1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即受刑人王國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本件定執行刑為正當,乃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黃壽燕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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