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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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慶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9,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