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六年度北簡字第三一五二五號請求返還扣押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零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