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О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空言請求輕判予以自新之機會諸語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