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抗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七三六號
抗告人即具保人乙○○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四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傳喚抗告人甲○○之傳票未經合法送達,自不生傳喚之效力,既未經合法傳喚,使抗告人甲○○未到場而逕認被告已逃逸,而聲請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即屬無理由,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二、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未獲,未能執行,通知具保人後該被告人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該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事項回覆表等影本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甲○○業已逃匿,原審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以檢察官喚被告甲○○執行之傳票未經合法送達,而恣意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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