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四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大昕實業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修義 被告貫乾一實業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甲○○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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