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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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八五號
上訴人順吉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富村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日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翁芳靜~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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