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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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張慶祥
相 對 人 張錦 和
張春盛
張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均在臺南市鹽水區,有個人戶籍資
料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