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90號原告 許春發 被告 裘西琳 蒙帝維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許雅紋 」之記載,應更正為「裘西琳蒙帝維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基於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