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丙○○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辛○○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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