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朴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朴簡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厚均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陸厚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陸厚均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數次恐嚇告訴人 陳雋尹 ,係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犯意下,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內所為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前案及戶籍資料等,審酌被告曾有傷害、恐嚇、詐欺紀錄之品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告訴人前為朋友之關係;犯罪時未受明顯刺激;為家中長男、離婚之生活狀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被告恐嚇使用之行動電話(未扣案),為日常通訊之工具,核無刑法之重要性,爰不併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
壹、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律條文: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陸厚均與陳雋尹前係朋友。陸厚均因認2人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6年10月28日、29日以行動電話0906……(號碼詳卷)撥打電話至陳雋尹所持有行動電話0936……(號碼詳卷)號,向陳雋尹恫嚇稱:「看一次就打一次,我會讓你斷手斷腳」、「等我到嘉義你救災死」、「見面時,先敲你的機車」、「 林北 看到摩托車就打爛啦」、「在民雄就不要讓我遇到,看到一次就打一次」等語,致陳雋尹心生畏懼。
二、證據
(一)被告陸厚均之自白。
(二)告訴人陳雋尹之指訴。
(三)通話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