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字第四號
原告乙○○
丙○○丁○○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四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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