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
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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