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89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素有嫌隙,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故意,於民國97年8月9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縣大園鄉溪海村23鄰11號乙○○住處內客廳,徒手推倒置物架,致架上乙○○所有之電視機色彩功能喪失、無線電話話筒天線毀損及收音機音量轉鈕、天線處毀損,致令不堪使用。經乙○○提起告訴,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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