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甲○○丁○○丙○○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