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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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30號聲請人乙○○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審查決定書及相關審查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