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30號聲請人乙○○
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審查決定書及相關審查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