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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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98年度家補字第
10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道路交通事務證明書影本、切結書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政歸屬資料清單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可佐,聲請人之主張核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