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隆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隆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隆笙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5年7月7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柯隆笙因犯肇事逃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足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自當扣除)。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附表:受刑人柯隆笙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54號│偵字第1726、1780│偵字第1726、1780││││號、103年度毒偵字│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9號│第3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00號│103年度易字第143號│103年度易字第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6日│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00號│103年度易字第143號│103年度易字第14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15日│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03號(編號1│字第4123號(編號1│字第4123號(編號1│││至3曾定刑6月,且已│至3曾定刑6月,且已│至3曾定刑6月,且已│││執行完畢)│執行完畢)│執行完畢)│└─────────┴─────────┴─────────┴─────────┘附表:受刑人柯隆笙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144號│字第414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04年度交上訴字第│││實││649號│649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18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288│││判││649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18日│105年1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270號(已執畢│字第1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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