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2號債權人 張簡榮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明福 、 楊水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釋明及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本票正本、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二、債務人楊水勝及謝明福各為本票發票人、支票背書人,渠等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又年利率為何?請釋明。
三、補正債務人謝明福、債務人楊水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