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彥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資確認本件肇事責任歸屬。
二、本件理賠之保險金已賠付予受害人家屬之證明(如收據、匯款明細等)。
三、債務人黃彥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