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寧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玄武車業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玄武車業給付貨款,惟未提出其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亦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本院於
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提出被告「玄武車業」之組織型態(獨資商號或公司)、
正確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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