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614號
上 訴 人 黃惠鈴
被 上訴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6年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