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49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   告  謝維毓百傑 牙醫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及各如附表票面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下稱
系爭支票)。詎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經屆期提示,
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退票,且經原告催告被
告清償前開票款,仍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票款;又如附表編號2-6號所示之支票5紙,雖未屆清償
期,但被告既已遭列為拒絕往來戶,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
就上開部分原告自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
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
爭支票6紙及退票理由單1紙、存證信函等文件為證,又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
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
起之,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係以將來給付之訴,原條文僅規定履行期未到
而有不履行之虞者,得予提起。為擴大將來給付之訴之適用
範圍,爰參照日本、德國之立法例,修正為有預為請求之必
要者,均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據此,附期限之法律行為或
未到履行期等未到期之請求;或請求附有條件者,如有預為
請求之必要時,均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1936號判決意旨、100年度台抗字第575號裁定意旨參
照)。亦即凡居於未來履行狀態而有現實給付必要者,均可
允債權人先行提起將來給付之訴。又所謂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者,如債務人就債權人之請求或其請求所由生之法律關係,
有所爭執或預先表示不履行;或如利息、租金、贍養費或分
期給付等應繼續給付之債務,就已屆履行期部分,有不履行
之情形發生,則就未屆履行期部分,均可認為有預為請求之
必要。承上,被告既有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之義務,然被告除
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已到期票款未依約支付,且已成為拒
絕往來戶外,又經原告催告被告清償,均未獲被告置理,足
認被告就附表編號2-6號所示支票之票款確有到期不履行之
虞,原告主張有預為請求之必要,應可採信。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並各就如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請求自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依
法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經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
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資念婷
附表:
┌─┬────┬─────┬─────┬────┬─────┬───────┐
│編│發票日│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人│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
│號│(民國)││││(新臺幣)││
├─┼────┼─────┼─────┼────┼─────┼───────┤
│1│106年1月│MD0000000│華南商業銀│謝維毓即│300萬元│106年1月25日│
││25日││行台中港路│百傑牙醫│││
││││分行│診所│││
├─┼────┼─────┼─────┼────┼─────┼───────┤
│2│106年4月│MD0000000│華南商業銀│謝維毓即│300萬元│106年4月25日│
││25日││行台中港路│百傑牙醫│││
││││分行│診所│││
├─┼────┼─────┼─────┼────┼─────┼───────┤
│3│106年7月│MD0000000│華南商業銀│謝維毓即│270萬元│106年7月25日│
││25日││行台中港路│百傑牙醫│││
││││分行│診所│││
├─┼────┼─────┼─────┼────┼─────┼───────┤
│4│106年9月│MD0000000│華南商業銀│謝維毓即│270萬元│106年9月25日│
││25日││行台中港路│百傑牙醫│││
││││分行│診所│││
├─┼────┼─────┼─────┼────┼─────┼───────┤
│5│106年11│MD0000000│華南商業銀│謝維毓即│270萬元│106年11月25日│
││月25日││行台中港路│百傑牙醫│││
││││分行│診所│││
├─┼────┼─────┼─────┼────┼─────┼───────┤
│6│107年1月│MD0000000│華南商業銀│謝維毓即│270萬元│107年1月25日│
││25日││行台中港路│百傑牙醫│││
││││分行│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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