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6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尤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34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4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