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告 詹和興
被告 林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3萬1,800元(計算式:79平方公尺×4,2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