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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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18號聲請人 洪郁菁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9人×10份×51元=9,690元)。
二、提出聲請前五年內「詠大五金冷凍材料行」之營業活動種類、內容及營業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並陳報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即終止該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可領回之金額,請計算至文到之日)。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內(即自108年9月29日起至110年9月29
日止)之每月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路○○○段○○○○○○○○號、行照影本、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以列表方式將每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詳細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
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受撫養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就應受扶養人 張力文 有無扶養必要提出相關證明。
十、請聲請人陳報:1.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2.是否有可供擔保之人、3.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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