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債權人豐邑晴空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啟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熊炯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雖提出豐邑晴空匯社區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影本等文件,惟並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且所提聲請狀聲請人為「豐邑晴空匯管理委員會」而具狀人用印為「豐邑晴空匯社區管理委員會」,債權人為何亦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管理委員會備查文、住戶繳費通知公告文、繳費明細暨催繳公告表)、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資料、合法通知之釋明文件(存證信函回執聯影本)等相關資料,惟債權人迄今逾期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杜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