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陳慧祥 被告 葉孝義
葉忠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簡字第820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陳麗芬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