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1年2、3月間某日至104年4月6日」;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均應更正為「105/07/26」),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數罪之刑雖曾經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他裁判確定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判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8號判決、86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復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附表編號3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部分,雖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3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然揆諸上揭法文意旨,前定之執行刑既當然失效,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是本院所定應執行之刑,即應考量前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亦不得重於上開已經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罪法院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受刑人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對人之生命、身體有潛在威脅,有害社會治安;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受刑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且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微,如流通市面,將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且對戒絕毒癮危害之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險;又附表編號3、4所示2罪,為詐欺取財未遂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行為,而附表編號3之犯罪手法為受刑人詐騙其友人積欠勒戒費用,附表編號4之犯罪手法為偽造其母親為保證人名義之方式,以假買車方式進行詐貸,附表編號3之犯行告訴人 鄭雅恩 未實際受有損害,且受刑人已取得告訴人鄭雅恩之諒解,而附表編號4之犯行有使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受有財產損害,又斟酌受刑人於對於上開4罪均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各罪間之關聯性、時間間隔、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刑罰規範目的、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各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所為罰金5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文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