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29號聲請人 王素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51×10=4,08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陳明實際居住地是否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頂樓,該屋為何人所有?並說明與何人同住、如何分擔房租、生活費用及承租之必要性為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並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及至少最近3個月之租金繳納證明)。若暫居友人住處,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聲請人固主張民國104年起因有強制執行案件而難以尋覓工作,於3年前經友人介紹至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惟經核聲請人勞保資料所示,聲請人於104年即在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又110年1月起基本工資調漲為2萬4,000元,聲請人之薪資何以僅1萬1,100元?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在豪泰公司擔任何職務?工作實際內容為何?在職6年、月薪1萬1,100元如何計算得來?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收入或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因聲請人向本院為清算之聲請,請補充說明自聲請清算即110年11月2日前2年迄今之完整收支狀況。
五、說明聲請人於上述清算前2年期間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105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七、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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