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36號聲請人 彭玉婷 相對人小貓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之訴(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3號),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又遭他人詐欺未還,目前實又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之訴,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所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觀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內容,其於該年度之報稅給付所得總額僅00元,並無財產資料,是聲請人主張其窘於生活,無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尚非無據。又聲請人提起之上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尚待調查辯論,難認顯無勝訴之望,則依首揭規定,應准對聲請人為訴訟救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