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告 鄭絹眉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口袋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另第二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270元,原告僅繳納7,27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