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士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
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
幣1,665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