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呂權哲
被移送人   董俊賢
被移送人   吳振宇
被移送人   黃國瑾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5月13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權哲、董俊賢、吳振宇、黃國瑾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3年5月3日1時許。
(2)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號(立法院郵局外)。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之自白。
(2)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3)經警察當場查獲。
(4)蒐證影像擷錄照片6張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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