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勞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勞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謝忠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東光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本訴部分新臺幣(下
同)7萬3,941元,反訴部分為5萬5,000元,原判決本、反訴
部分均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是上訴人為此全部不利益提起
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1,500元,反訴部分為1,50
0元,合計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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